台北市華中扶輪社細則
第1章 定 義
1. 理事會:本社理事會
2. 理 事:本社理事會之一員
3. 社 員:本社名譽社員以外之社員
4. RI:國際扶輪
5. 年 度:從7月1日開始的12個月
第2章 理事會
本社之管理主體是本社社員 11 人組成之理事會,即依本細則第3 章第1 條之規定選出之理事 5 人及社
長、副社長、社長當選人(或社長提名人,如無繼任者選出)、秘書、財務及甫卸任前社長。
第3章 理事及職員之選舉
第1 條 在舉行選舉職員的年會前一個月之一次例會中,主席應請各社員提名社長、副社長、秘書、財務
及理事 5 人之候選人。是項提名得由一提名委員會辦理,或由出席社員自由提名,或由二者協同
進行,由本社決定之。如經決定組織提名委員會,委員由本社決定。被提名者之姓名應依字母順
序分列各項職務下,印在選票上,在年會中舉行圈選。社長、副社長、秘書及財務候選人,以得
票過半數者為當選。理事 5 人之選舉亦以得票過半數者為當選。
按此選出之社長即是社長提名人,並應在選舉之後緊接而來的 7 月 1 日起的一年擔任理事,並且
在此一年度之後緊接而來的7 月1 日就任為社長。社長提名人在繼任者選出後即稱為社長當選人。
第2 條 按此選出之職員及理事,連同甫卸任前社長組成理事會。由理事當選人所組成之理事會應在當選
後一星期內開會選出一位社員擔任糾察。
第3 條 理事或職員遇出缺時,應由其餘理事遴選社員補充之。
第4 條 下屆職員或下屆理事當選人出缺時,應由其餘下屆理事當選人遴選社員補充之。
第4章 職員之任務
1 . 社 長:社長應主持本社及理事會之集會,並執行通常屬於社長之任務。
2. 社長當選人:社長當選人應擔任理事之任務及執行社長或理事會所指派之任務。
3. 副社長:在本社及理事會之集會,如遇社長缺席,副社長應擔任主席,並執行通常屬於副社長之職務。
4. 秘 書:秘書應掌管社員名冊;記載集會出席紀錄;寄發本社、理事會及各委員會之開會通知;編撰並
保管會議紀錄;向國際扶輪填送各項報告,包括每年1 月 1 日及 7 月 1 日向國際扶輪秘書長填
送之社員人數半年報告,及包括10 月 1日及4 月1 日向秘書長填送之自上次 1 月或 7 月半年報
告以來被選為現職社員的比例報告、向國際扶輪秘書長填送之社員變動報告、及每月末次例會
之後15日內應向地區總監填送之每月社員例會出席報告;收取國際扶輪公式雜誌訂閱費匯寄國
際扶輪;並執行其他通常屬於秘書之職務。
5. 財 務:財務應掌管本社之各種款項,每年一次向本社並依理事會之意旨隨時報告財務且執行通常屬於
財務之職務。財務於卸任時,應將其經手之所有款項,連同賬簿及本社其他任何財產移交給下
屆財務或社長。
6. 糾 察:糾察應擔任依通常規定之糾察職務及社長或理事會所指派之職務。
第5章 集 會
1. 年 會:本社於每年 12 月第3 次例會召開年會選舉下一年度之職員及理事。
註:模範扶輪社章程第5 章第2 條規定︰「本社選舉職員之年會應依本社細則之規定在每年12
月31 日前舉行。」
2. 每週例會:本社每週例會應於每星期二,6 時至9 時分舉行。如遇例會變更或取消,應事先及時通知全
體社員。除名譽社員(或按照模範扶輪社章程第8 章第3 及第4 條本社理事會准免計出席之
社員)外,本社所有資格完備之社員在例會必須計算其出席或缺席,而出席必須由社員在本
社例會或任何其他社例會出席至少百分之六十時間證明之,或依據模範扶輪社章程第8 章第1
條及第2 條之規定來認定。
3. 年會及例會以社員三分之一出席為足法定出席人數。
4. 理事會例常會議應於每月第四週例會中舉行:社長認有必要時,或經理事2 人之請求,得召開特別理事
會議,惟須事前及時通知各理事。
5. 理事會議以全體理事過半數之出席為足法定人數。
第6章 入社費與常年社費
1. 入社費定為 12000 元,申請人於繳納入社費後,始獲得社員資格。
2. 常年社費定為每年 24000 元,應於7 月1 日及1 月1 日分2 期繳納,每期另繳國際扶輪公式雜誌訂閱
費。
第7章 表決方法
本社一切社務之表決,除理事及職員之選舉採用投票方式外,餘均採用口頭表決方式。理事會得決定某一
特別決議以投票方式而非口頭方式表決。
(註:口頭表決之定義為扶輪社表決時以口頭同意方式辦理。)
第8章 五大服務
五大服務是為本扶輪社工作所採行扶輪基金之哲學性與實務性架構:
五大服務是社員、公共關係、行政管理、服務計劃、扶輪基金。本社應積極從事五大服務中每一服務。
第9章 委 員 會
扶輪社各委員會負責執行實現本社根據五大服務訂定的年度及長期目標。社長當選人、社長、及甫卸任前
社長應一起合作,以確保領導及連續規劃的繼續性。只要情況可行,應指派委員會委員於同一委員會服務
3 年以確保連貫性。
社長當選人負責在就任年度開始之前指派委員會委員填補空缺、指派各委員會主委,並舉行規劃會議。建
議指派主委應選先前有擔任同一委員會委員之經驗者。應指派以下各常設委員會:
社員委員會:此一委員會應研擬及執行吸收及防止流失社員的一項綜合計畫。
扶輪社公共關係委員會:此一委員會應研擬及執行提供有關扶輪的資訊給公眾及推廣本社服務計劃與活動
的計畫。
扶輪社行政管理委員會:此一委員會應辦理發揮本社運作效果的各項活動。
服務計劃委員會:此一委員會應研擬及執行解決自己社區及其他國家社區需求的教育、人道、及職業計
畫。
扶輪基金會委員會:此一委員會應研擬及執行透過財務捐獻及參與計畫來支持扶輪基金會的計畫。此外,
可視需要指派特殊委員會。
(a) 社長應是所有委員會之當然委員,因此應有委員之特權。
(b) 各委員會應處裡本細則中規定之任務,及社長及理事會所託付之事項。除由理事會特別授權者外,
須先報告理事會經理事會認可後方得執行。
(c) 各委員會主委應負責該委員會之會議及活動、應督導及協調委員會之工作,並向理事會報告委員會
之活動。
註:上述委員會架構與地區領導計畫與扶輪社領導計畫一致。扶輪社為滿足該社服務及聯誼需求可逕自創
設任何委員會。這些可以選擇設立的委員會的名單範本可從扶輪社各委員會手冊中找到。扶輪社可視
需要發展一個不同的委員會架構。
第10章 委員會之任務
.各委員會的任務應由社長為他或她一年任期加以訂定及審查。在宣佈各委員會的任務時,社長應參考
適合的國際扶輪資料。服務計劃委員會在研擬年度的計畫時應考慮職業服務、社區服務及國際服務。
.各委員會應在每一年度開始時應有特定的要求及明確的目標,在年度內執行。社長當選人的主要責任
應是在年度開始之前提供必要的領導,為扶輪社各委員會的要求、目標及計畫準備一項建議如上述在
年度開始前提交理事會。
第11 章 請 假
社員因故在某一時期內不能出席本社之例會時,應以書面敘明充足理由,向理事會正式請假。
註:社員事先請假者,可免於被停止社員資格之處分,但仍不能作出席論。請假社員,除參加其他扶輪
社例會外,仍作缺席論,惟依模範扶輪社章程第8 章第 3 及第 4 條規定準假者,本社在出席記錄中
不予核計。
第12章 財 務
1. 理事會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之前,應負責依一年內預計收入支出之數額,編製全年之預算表,一切支
出非經理事會之決議,不得超過各項預算之限額。預算應分成兩個獨立部份:一是與扶輪社運作有
關,另一部分與慈善/服務運作有關。
2 . 財務應將本社之款項存放於理事會指定銀行。社款應分成兩個獨立部份:扶輪社運作與服務計畫。
3 . 一切支付款項,概由財務或其他經授權之職員在其他二名職員或理事核准下,方得照付。
4 . 應每年一次聘請合格人士稽核本社全部賬目。
5. 為了維護本社款項之安全,理事會對於負責經管本社款項之職員,應飭其提供保證,費用由本社負擔
之。
6. 本社以每年7 月1 日至次年6 月30 日為會計年度。社員繳納常年社費,分為一年二期:7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一期,1 月1 日至6 月30 日一期。本社應於每年7 月1 日及1 月1 日向國際扶輪繳付會費及國
際扶輪公式雜誌訂閱費,並按這些日期的社員名額為計算標準。
第13章 選舉社員之方法
1. 凡由本社現職社員提名加入本社之新社員,須以書面經由本社秘書提請理事會審核。遷入本社所在
地方之扶輪社員或其他扶輪社之前社員可經由其前屬扶輪社提名為 (本社) 現職社員。此項提名案除
在本細則另有規定外應暫時保守機密。
2 . 理事會應確定被提名人符合本社章程中職業分類及社員資格。
3. 理事會應在收到提名後30 天內決定核准或予拒絕,然後將其決定經由本社秘書通知提名人。
4 如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被提名人應予告知扶輪之宗旨及社員之權利與義務,然後由被提名人填具入社
申請書,並向本社社員公佈其姓名及擬貸予之職業分類。
5. 公佈被提名人姓名後,如7 日內無名譽社員以外之社員依本細則規定以書面列舉理由向理事會提出異
議,則該被提名人於繳清入社費(名譽社員不須繳付)後即當選為社員。
如有任何社員向理事會反對該被提名人入社時,則理事會應於下次會議時以投票表決。如雖有反對
但理事會投票結果仍然通過,則該被提名人(若非名譽社員)於繳清應納之入社費後即當選為社員。
6 . 當選後,社長應安排該新社員入社儀式、發給社員證及新社員之扶輪文獻。此外,社長或秘書應向
國際扶輪報告新社員的資訊,且社長應指派一名社員協助新社員融入本社並指派新社員參加本社的
一項計畫或職務。
7 . 本社應依照模範扶輪社章程,選舉理事會推薦之名譽社員。
第14章 決 議
關於任何事件之決議或動議,凡對本社有約束性者,非先經由理事會審議,不得逕於本社討論。如有此
類決議或動議於本社例會中提出時,應即不予討論,交付理事會處理。
第15章 例會程式
宣佈開會→介紹來訪之扶輪社員→函件及宣佈事項及扶輪資訊→委員會報告→未完社務→新案社務→
演講或其他節目→散會
第16 章 修 改
本細則各條款之修改,得在足法定人數出席之任何例會中,由全體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之同意票通過,惟
修改案應在至少10天前將通知寄達全體社員。修改或增列之條款不得與本社章程及國際扶輪之章程及細
則相抵觸。